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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9條

依本辦法規定檢具之測定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測定過程之相關紀錄文件與結果判定該報告是否審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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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