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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合格證明審查、核發、代收費用及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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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