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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 第6條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第6條
申請合格證明依前條附錄一規定檢具之噪音測定報告,應依附錄二規定選定代表車,並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出具者為限。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執行機動車輛噪音測試之檢驗測定機構,應配合建置檢測案件查核碼及影像數據傳輸系統,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審查機構查核。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審查機構,於辦理案件查核碼及影像數據傳輸審查等相關費用,由檢驗測定機構負擔。辦理案件查核碼及影像數據傳輸審查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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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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