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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2條

檢察官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規定將被告發交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外出查證時,應由該管檢察官簽發提票交由法警執行。法警提到被告時,應即報請檢察官訊問被告,並核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證明後,始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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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