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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第14條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4條
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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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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