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第21條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1條

檢察署應將領得之指揮司法警察證樣本,分發各該地司法警察機關,曉示全體員警,使能普遍認識,便利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