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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3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將被告暫寄押於該看守所,但其寄押期間不得逾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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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