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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2條

檢察署法警拘捕人犯或執行搜索扣押時,得憑證明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司法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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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