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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4條

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舉辦各種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演講或擔任講授有關課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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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