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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9條

檢察官對於被告經法院羈押之案件,認為有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續查證。 前項情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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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