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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 第17條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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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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