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 第10條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十月底前核定取得核配資格廠商下年度氫氟碳化物核配量。 前項核配量之計算基準為以各取得核配資格廠商前一年度全年執行實績之百分之五十加上當年度上半年執行實績,惟廠商核配量計算基準總和超過當年度國家消費量上限值百分之八十五者,得依各廠商執行實績比例,核定其核配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