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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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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之氫氟碳化物核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條
第一項之氫氟碳化物消費量上限值作為核配總量,並優先核配予依前條第一項取得核配資格之使用廠商後,再核配予取得核配資格之供應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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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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