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 第13條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受理各項申請,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