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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所提申請文件或依第十二條規定所提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配資格,並停止其五年內依第六條規定之核配資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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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