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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17條

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輸入氫氟碳化物者,其收貨人或貨品持有人應於限期內辦理退運。其尚未通關放行者由海關通知限期退運,其已通關放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退運。 逾期不退運或經收貨人或貨品持有人以書面聲明放棄之氫氟碳化物,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辦理氫氟碳化物之回收、暫存或銷毀;其相關處置費用,由收貨人或貨品持有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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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