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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5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氫氟碳化物未經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且限向遵守蒙特婁議定書規定之國家或地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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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