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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受僱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汽車修護技工,從事檢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者,應停止其辦理檢驗工作三個月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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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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