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以詐術、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修護技工檢定或試圖影響檢定結果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檢定成績,並不予發照;已發照者,應撤銷已取得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前項代考者,如已領有技工執照,由公路局廢止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汽車修護技工檢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