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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汽車修護技工死亡、執照受撤銷或廢止處分者,汽車修護技工或關係人應將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局逕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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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