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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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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檢定者,其檢定科目分為學科筆試及術科實務操作兩項,學科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術科檢定。 前項學、術科檢定成績最高分均為一百分,其合格基準均為七十分。內容如下: 一、學科筆試: (一)汽車原理。 (二)汽車保養、修理知識。 (三)相關知識及相關法規。 二、術科實務操作: (一)汽、柴油引擎。 (二)新能源車。 (三)汽車底盤。 (四)汽車電系。 (五)全車綜合檢查。 術科檢定如有其中任何一站缺考、棄考或零分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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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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