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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檢定者,應具有下列之資格: 一、年齡滿十八歲。 二、學歷或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或相當高中(職)以上軍事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或相當高中(職)以上軍事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業,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三)領有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四)接受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辦理之汽車修護訓練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並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年齡計算,以學科檢定前一日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指從事汽車修護相關工作不包括學習與實習,並應由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與汽車修護相關之廠商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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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