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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 第1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1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 本規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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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所長綜理本所一切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秘書協助所長處理事務;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命,…
第3條
本所職員,應恪守法紀,忠勤職守,嚴守秘密,通力合作,發揮優良服務精神,以提高辦事效率。
第4條
本所講座應認真教學,並得向本所提出有關教務方面之意見。
第5條
本所專任導師應住所內,與學員共同生活,負訓導之責,必要時,得遴聘具法官、檢察官資格或其他適當…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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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所開訓期間,訓導組應派員輪流與學員同膳並值宿,以便隨時考核。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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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所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並指派專員、組員或雇員等,協助秘書處理事務。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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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所舉辦各項訓練,應先將訓練計畫報請法務部核定。
第12條
下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
第13條
下列事項由教務組辦理之: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第14條
下列事項由訓導組辦理之: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事項。二、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三、學員體育…
第15條
下列事項由總務組辦理之:一、學員膳宿及其他福利事項。二、慶典、集會場地之布置事項。三、文書繕…
第16條
下列事項由人事管理員督同人事佐理人員辦理之: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二、銓敘案件之…
第17條
下列事項由會計員督同會計佐理員辦理之:一、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二、財務收支之審核事項。三、…
第18條
本所有關司法官訓練規則、訓導工作方案及學員考核辦法等另定之。
第1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看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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