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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 第13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投資合作人分得之石油礦品外銷所獲得之外匯,除依法令 規定應繳之稅捐及費用,應定期匯入依法結售支付外,得在國外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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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