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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 第7條

依本條例經營石油礦者,不論經營之盈虧,每年應按淨生產量百分之十至 百分之十三徵實繳納礦產稅,並得作價徵收之。 前項礦產稅計算之百分率,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視礦區自然條作之優劣 ,分別擬訂,報請經濟部會同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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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