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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 第8條

依本條例經營石油礦者,免繳礦區稅。其依法應繳之所得稅、營業稅、貨 物稅及印花稅等之總額,加當年度應繳之礦產稅,以等於其當年度所得額 與所繳礦產稅、營業稅、貨物稅及印花稅等之總和之百分之五十為準,遇 有超出或不及百分之五十時,應增減所得稅額,予以調整。 凡專用於海域上探勘或開採之機器、設備及材料,應免徵進口稅捐。 前項機器、設備及材料之品種,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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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