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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26條

非油輪總噸位在四千噸以上,及新油輪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其燃 油艙內不得裝水壓載。但在非正常或必須裝載大量燃油之情況下,必須在 任一燃油艙裝較不潔壓艙水壓載時,其壓載除應使用符合規定之油水分離 設備或濾油系統外,並應裝設符合規定之油類偵測管制系統,或應同時裝 設符合規定之油水分離設備及有效濾油系統。 前項壓艙水應依本規則規定排入收受設備或海中,並應於油料紀錄簿上記 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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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