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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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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32條
總噸位在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及總噸在四百噸以上之非油輪,應具備油 料紀錄簿,裝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之船舶,應具備船貨紀錄簿。 油料或船貨紀錄簿,得為船航舶海日誌簿之一部分,按作業情形以每一艙 為單位依附表格式用中文及英文填寫之。但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免用英文 。 前項紀錄簿記載之事項,遇有爭端或文字不符時,中華民國船舶以中文為 準,外國船舶以船籍國之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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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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