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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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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33條
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應置放於船上便於檢視之處,商港及離岸終端站之管 理機關對船舶在其商港區域或離岸終端站範圍內得檢查該紀錄簿內之登記 事項,必要時得要求該船船長作成副本,證明登記事項正確無誤。 前項紀錄簿自最後一次登記之日起,油料紀錄簿應保存三年,船貨紀錄簿 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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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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