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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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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27條
油輪以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者,如用以偵測所排洩壓艙水中含油量之油 類含量計尚未裝置時,在即將排洩壓艙水前,船長應派員檢查專用艙壓艙 水,確定未發現油污染物質,始得排洩。 以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之油輪,應備有經商港管理機關認可之清潔壓艙 水專用艙操作手冊,詳載該系統及其操作說明。船舶如進行改裝工程致影 響清潔壓艙水專用艙系統時,該操作手冊應予修正並重經認可。 前項清潔壓艙水之操作,應於油料紀錄簿之補編一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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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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