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 第10條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及海洋有效保育區時,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日期及文號。 二、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管理單位及管理制度。 四、區域之範圍與各管理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五、區域內生態環境之概況及符合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之事由。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公開之資料。 前項資訊應登載於網際網路、專屬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但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或生態敏感區域時,得限制公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