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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及海洋有效保育區時,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日期及文號。 二、認定、變更、廢止或撤銷之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管理單位及管理制度。 四、區域之範圍與各管理分區之名稱、土地權屬、邊界經緯度、面積及圖示。 五、區域內生態環境之概況及符合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之事由。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公開之資料。 前項資訊應登載於網際網路、專屬網頁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但涉及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或生態敏感區域時,得限制公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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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