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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13條

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海洋有效保育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認定: 一、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認定。 三、違反本法、其他法令規定或認定之管理制度。 四、已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 五、未於前條第一項之期限內提送成效評估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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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