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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洋保護區:指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海洋保護區。 二、海洋有效保育區:指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要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認定之區域。 三、管理單位:指對海洋有效保育區或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有管理權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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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