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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 第11條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11條
管理單位因情事變更或管理制度調整,得準用
第五條
或
第六條
規定,提送變更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認定區域範圍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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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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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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