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 第12條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12條

管理單位應自認定日之次日起,每五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提送成效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該區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環境變遷綜合分析等。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