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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 第7條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7條
非管理單位得檢具符合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要件之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建議進行審查,並回復處理情形;經審查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區域管理單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認定為海洋有效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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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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