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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7條

非管理單位得檢具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要件之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建議進行審查,並回復處理情形;經審查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區域管理單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認定為海洋有效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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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