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一、具獨特性或稀有性自然資源。
二、對物種之生活史階段具特殊重要性。
三、遭受威脅、瀕危或衰退物種之重要棲地。
四、易受損性、相對脆弱性、敏感性或復原緩慢。
五、具相對高生物多樣性、生物生產力。
六、保持相對自然原始之狀態。
七、具高含量碳匯功能之海洋或沿岸生態系統。
八、具重要生態網絡中被低估之自然生態系。
九、具重要生態連通作用。
十、存有範圍受限之重要種群或生態系統。
十一、具物種及生態系統之氣候避難功能。
十二、具保護生物多樣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