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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 第4條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4條
海洋有效保育區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要件: 一、有明確地理定義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二、非屬海洋保護區。 三、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 四、有管理制度可實現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價值。 五、對重要生物多樣性之現地保育,具長期持續且有效之貢獻。 六、管理制度已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公平合理性。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要件。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要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
第七條
第一項建議,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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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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