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 第4條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第4條

海洋有效保育區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要件: 一、有明確地理定義之海域或與其毗連之陸域。 二、非屬海洋保護區。 三、具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區域。 四、有管理制度可實現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價值。 五、對重要生物多樣性之現地保育,具長期持續且有效之貢獻。 六、管理制度已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公平合理性。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要件。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要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第七條第一項建議,認定為潛在海洋有效保育區。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海洋保護區以外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