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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之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契約約定,或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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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