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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前,應檢具下列相關資料,送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 一、擬運用之研發成果項目、內容、計價及方式。 二、對我國海洋科技相關產業及國內、外市場影響評估分析資料,包括研發成果用途說明、運用之國家或地區及運用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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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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