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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執行單位與其他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等合作對象共有研發成果之所有權,其持有比率高於個別合作對象者,應確保個別合作對象不得反對其就該研發成果之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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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