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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其管理與運用權限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前項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之行為,屬智慧財產權終止維護、專屬授權實施、交互授權、無償授權、讓與、信託、訴訟、衍生新創事業、於我國管轄區域外授權實施或自行生產商品銷售等方式,應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始得為之;研發成果再為讓與或授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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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