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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檢具相關文件送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始得為之: 一、符合我國有關技術輸出入、境外製造、使用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國內對象無承接意願或無承接能力。 三、不影響產業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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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