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得基於效益原則,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執行單位或其他合法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及運用。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