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 第10條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同意: 一、申請內容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同意。 三、未依同意之計畫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且未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完成改善。 四、同意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同意處分對於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將造成重大影響。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前條之稽查、查驗。 六、附負擔之同意,申請人未履行該負擔。 七、違反法令規定。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公益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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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