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 第5條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5條

於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內,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應於四個月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未依前項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仍得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計畫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