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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 第5條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5條
於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內,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應於四個月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為之。 未依前項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仍得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計畫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者,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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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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