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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 第6條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相關機關。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展延,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個月。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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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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