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 第2條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指利用船舶、載具、儀器、人力或其他科學技術等,進行調查、監測、探勘、研究海洋地質、物理、化學、生態、水下聲學、海氣象、地形、底土、岩心、海洋產業、社會經濟或文化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