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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年內,提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之完整且不損其科學價值之成果報告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照片、影音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在此限。 前項成果報告之資料檔,以機器可讀之結構化資料為主,或以應用程式介面方式提供介接。資料涉及空間資訊者,應檢附位置資訊及詮釋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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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