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 第9條

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同意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海洋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之辦理情形,申請人對於稽查應予配合。 申請人經稽查未依同意計畫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改善。 經同意進入海洋庇護區核心區之人員,應隨身攜帶同意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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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